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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秀鳳黃翰義李宛玲

原告
名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士銘
訴訟代理人
莊秀靜
被告
方志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207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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