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55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楸雁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9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黃楸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3 年7 月27日13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米卡服飾店」門口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服飾店擺放在外面攤位之SWEET 牌黑色上衣1 件(價值新臺幣490 元),得手後未予結帳,即行離去,嗣經該服飾店店長李佳珉發現失竊,調閱監視錄影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揭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楸雁業於民國103 年10月20日死亡,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報表各1 份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