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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筱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筱涵明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圖片,乃告訴人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絲公司)之美術著作,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自民國102 年4 月1 日上午8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5 樓住處,利用網際網路,在「facebook」成立「減肥CatGoGo 」粉絲團後,擅自重製上開美術著作,並刊登在其「減肥CatGoGo 」facebook粉絲團網頁而公開傳輸,侵害告訴人艾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艾絲公司告訴被告蘇筱涵侵害著作權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3 年10月7 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峻宇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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