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筱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筱涵明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圖片,乃告訴人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絲公司)之美術著作,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自民國102 年4 月1 日上午8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5 樓住處,利用網際網路,在「facebook」成立「減肥CatGoGo 」粉絲團後,擅自重製上開美術著作,並刊登在其「減肥CatGoGo 」facebook粉絲團網頁而公開傳輸,侵害告訴人艾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艾絲公司告訴被告蘇筱涵侵害著作權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3 年10月7 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