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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介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執聲字第9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緩字第796號被告姜佩君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ELECOM」耳機25個、「RILAKKUMA 」披肩36件、拖鞋29雙、毯子69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保管字第1012號)係姜佩君所有,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為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原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但單獨宣告沒收因無主刑,如涉及法律變更,應逕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商標法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經修正公布,並自101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 二) 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 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是規範範圍並無變更,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姜佩君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32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為侵害日商宜麗客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商品,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為侵害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商品,有台灣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識證明、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在臺鑑定仿冒品之人員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書各1 份及現場照片10張可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237號卷第47頁、第48至49頁、第50頁、第53至54頁),又被告於偵查中對其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坦承不諱,足認該等扣案物應屬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另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係屬絕對義務沒收,法院對此並無斟酌之餘地,應優先於其他職權沒收性質之規定優先適用,是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惟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固有未合,然依上開後段說明,法院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自應由本院自行援引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五、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玫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商標名稱  │ 審定號 │商標權人│專用期限│商品名稱│數量│購入價格│販售價格│
│號│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1 │ELECOM    │00000000│宜麗客股│至108 年│耳機    │ 25 │10元    │30元    │
│  │          │        │份有限公│12月31日│        │    │        │        │
│  │          │        │司      │        │        │    │        │        │
├─┼─────┼────┼────┼────┼────┼──┼────┼────┤
│2 │Rilakkuma │00000000│森克斯股│至103 年│披肩    │ 36 │125元   │270元   │
│  │          │        │份有限公│9月15 日│        │    │        │        │
│  │          │        │司      │        │        │    │        │        │
├─┼─────┼────┼────┼────┼────┼──┼────┼────┤
│3 │Rilakkuma │00000000│森克斯股│至103 年│拖鞋    │ 29 │80元    │179元   │
│  │          │        │份有限公│9月15 日│        │    │        │        │
│  │          │        │司      │        │        │    │        │        │
├─┼─────┼────┼────┼────┼────┼──┼────┼────┤
│4 │Rilakkuma │00000000│森克斯股│至103 年│毯子    │ 69 │115元   │240元   │
│  │          │        │份有限公│9月15 日│        │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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