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育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育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育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詹育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