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郁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郁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郁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毋須為新舊法律比較適用。本件既無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自應適用現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以為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傷害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蔡守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1 │2 │3 │ ├────┼───────────┼───────────┼───────────┤ │罪 名│毒品危害條例 │妨害自由 │傷害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 │ │ ├────┼───────────┼───────────┼───────────┤ │犯罪日期│102 年1 月27日為警採尿│100年12月24日 │100年12月24日 │ │ │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964 號│101 年度偵字第4721 號 │101年度偵字第4721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士簡字第513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 │實├──┼───────────┼───────────┼───────────┤ │審│判決│102年10月4日 │103年3月25日 │103年3月25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士簡字第513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 │決├──┼───────────┼───────────┼───────────┤ │ │確定│102年10月28日 │103年3月25日 │103年3月25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 ┌────┬───────────┬───────────┬───────────┐ │編 號│4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 ├────┼───────────┼───────────┼───────────┤ │犯罪日期│102年10月12日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326號 │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103 年度審檢字第582 號│ │ │ │實├──┼───────────┼───────────┼───────────┤ │審│判決│103年6月20日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103 年度審檢字第582 號│ │ │ │決├──┼───────────┼───────────┼───────────┤ │ │確定│103年7月21日 │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 │ │易科罰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