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玉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1390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字第9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寶所涉商標法一案,於民國100 年8 月4 日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搜索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該案經本院以101 年度智易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復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 號認被告非明知扣案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將原判決撤銷並判決被告無罪確定,是前開扣案物未諭知沒收,惟扣押物經智慧財產法院認被告仿品與告訴人公司真品,依肉眼觀察二者實際使用商標於相同或近似成品上,幾乎無從區分二者來源之不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至為明顯,是扣押物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再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佈,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98條且將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3901 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 101年度智易字第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被告及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8號判決被告無罪確定,此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附卷可查(見101 年智易字第13號卷一第2 頁至第7 頁、卷二第253 頁至第263 頁、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 號卷第145 頁至第152 頁)。
(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非商標權人BURBERRY LIMITED生產製造,且未經BURBERRY LIMITED授權製造,亦未經BURBERRY LIMITED授權使用附表3 編號2 之註冊商標,有BURBERRY產品保護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13901 號卷一第21頁至第26頁、第135 頁至第149 頁),且扣案之上開商品可區分為附表4 編號1 、2 圖案,惟附表4 編號1 圖案實僅將編號2 圖案予以放大並傾斜,仍應認二者圖案相同。又參照附表3 、4 兩者之圖形,均以方格條紋圖案為設計主軸,整體構圖意匠、外觀極為相仿,近似程度高,且二者使用之底色均為米色、條紋均為黑色,並均有白色小方格,二者使用色系、色調所營造之印象,亦大致相同。再者,因扣案之上開商品與附表3 編號1 使用之商品同一,是具一般普通知識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恐有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或相關來源之虞。況如附表3 編號1 所示之商標係市面知名之品牌,此有卷附國內各雜誌、媒體之廣告影本資料在卷足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13901 號卷一第233 至241 頁),其識別性甚高,上開如附表4 所示圖案與如附表3 編號1 所示之商標圖案,其間雷同之處易使購買之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另參酌卷附之真品照片、被告仿品與英商布拜里公司真品對照表(見100 年度偵字第13901 號卷一第64頁至第72頁),依肉眼觀察二者實際使用商標於相同或近似成品上,幾乎無從區分二者來源之不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至為灼明,是二者間為近似商標,於同一商品,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乙節,應可認定,智慧財產法院 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 號判決亦同此認定,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註冊商標之商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尚不因被告主觀上是否欠缺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而有所影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蔡子琪
附表一:查扣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編號│扣押物名稱 │ 數量 │├──┼────────────────┼──────┤│1 │Burberry Check 格紋長夾 │ 27個 │├──┼────────────────┼──────┤│2 │Burberry Check 格紋短夾 │ 28個 │├──┼────────────────┼──────┤│3 │Burberry Check 格紋行李箱 │ 3 個 │├──┼────────────────┼──────┤│4 │Burberry Check 格紋大包 │ 31個 │├──┼────────────────┼──────┤│5 │Burberry Check 格紋中包 │ 29個 │├──┼────────────────┼──────┤│6 │Burberry Check 格紋小包 │ 22個 │└──┴────────────────┴──────┘附表二:查扣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8樓┌──┬────────────────┬──────┐│編號│扣押物名稱 │ 數量 │├──┼────────────────┼──────┤│1 │Burberry Check 格紋長夾 │ 318個 │├──┼────────────────┼──────┤│2 │Burberry Check 格紋短夾 │ 51個 │├──┼────────────────┼──────┤│3 │Burberry Check 插卡 │ 405 個 │├──┼────────────────┼──────┤│4 │Burberry Check 格紋大包 │ 4 個 │├──┼────────────────┼──────┤│5 │Burberry Check 格紋中包 │ 25個 │├──┼────────────────┼──────┤│6 │Burberry Check 格紋小包 │ 5 個 │├──┼────────────────┼──────┤│7 │Burberry Check 樣品長夾 │ 11個 │├──┼────────────────┼──────┤│8 │Burberry Check 樣品短夾 │ 21個 │├──┼────────────────┼──────┤│9 │Burberry Check 布料 │ 2 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