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4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4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雄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雄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雄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615 號、第7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2 年11月25日18│103 年3 月1 日某│                │
│            │時許            │時許            │                │
│            │                │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 年度│士林地檢103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319號   │毒偵字第607號   │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                │
│      │    │615 號          │717 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3.07.31    │   103.08.27    │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                │
│      │    │615 號          │717 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3.09.01    │   103.10.06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4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