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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維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維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維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0 年11月7 日、101 年1 月11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及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100 年3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21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9日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42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75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7 月4 日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472號駁回上訴確定,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75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7 月4 日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472號駁回上訴確定,⑤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8 月29日以100年度審簡字第98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所示罪刑嗣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上開④、⑤所示罪刑則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本院裁定2 紙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100 年3 月31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4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8月5 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為憑。經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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