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9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馮益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益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益榮因犯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供參。又被告於附表各編號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因被告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並未影響其得併合處罰之範圍,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蔡守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 ├────┼───────────────────────────────────┤ │罪 名│詐欺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共71次 │ │ │ │ ├────┼───────────────────────────────────┤ │犯罪日期│101年05月30日、101年05月31日、101年06月18日、101年06月19日、101年07月0│ │ │6日、101年08月14日、101年08月15日、101年08月16日、101年08月17日、101年│ │ │08月18日、101年08月24日、101年08月25日、101年08月26日、101年08月27日、│ │ │101年08月28日、101年08月29日、101年08月30日、101年09月18日、101年09月 │ │ │20日、101年09月22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879號、第12816號、第12196號、第121│ │年度案號│97號、第13377號、第13378號、第13379號、第13380號、第13381號、第13405號│ │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 │ ├─┬──┼───────────────────────────────────┤ │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782號 │ │實├──┼───────────────────────────────────┤ │審│判決│ 102年07月19日 │ │ │日期│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19號 │ │決├──┼───────────────────────────────────┤ │ │確定│ 102年11月26日 │ │ │日期│ │ ├─┴──┼───────────────────────────────────┤ │是 否 得│ 是 │ │易科罰金│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0號(編號1、2、3號前經本院裁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2年) │ └────┴───────────────────────────────────┘ ┌────┬───────────┬───────────┬───────────┐ │編 號│二 │三 │四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共6次 │有期徒刑5月共3次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罪日期│101年04月01日、101年08│101年06月15日、101年08│101年09月23日 │ │ │月28日、101年08月29日 │月29日、101年09月24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879號、1│101年度偵字第7879號、1│101年度偵字第11431號、│ │ │2816號、第12196號、第1│2816號、第12196號、第1│102年度偵字第7167號 │ │ │2197號、第13377號、第1│2197號、第13377號、第1│ │ │ │3378號、第13379號、第1│3378號、第13379號、第1│ │ │ │3380號、第13381號、第1│3380號、第13381號、第1│ │ │ │3405號、101 年少連偵字│3405號、101 年少連偵字│ │ │ │第61號 │第61號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82號 │101年度易字第782號 │102年度簡字第215號 │ │實├──┼───────────┼───────────┼───────────┤ │審│判決│102年07月19日 │102年07月19日 │102年12月26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519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19號 │102年度簡字第215號 │ │決├──┼───────────┼───────────┼───────────┤ │ │確定│102年11月26日 │102年11月26日 │103年01月28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50號(編 │103年度執字第50號(編 │103年度執字第1797號( │ │ │號1、2、3號前經本院裁 │號1、2、3號前經本院裁 │編號4、5、6號前經本院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編 號│五 │六 │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犯罪日期│101年09月23日 │101年09月24日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431號、│101年度偵字第11431號、│ │ │ │102年度偵字第7167號 │102年度偵字第716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15號 │102年度簡字第215號 │ │ │實├──┼───────────┼───────────┼───────────┤ │審│判決│102年12月26日 │102年12月26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15號 │102年度簡字第215號 │ │ │決├──┼───────────┼───────────┼───────────┤ │ │確定│103年01月28日 │103年01月28日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年度執字第1797號( │103年度執字第1797號( │ │ │ │編號4、5、6號前經本院 │編號4、5、6號前經本院 │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