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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9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蔡守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9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馮益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益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益榮因犯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供參。又被告於附表各編號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因被告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並未影響其得併合處罰之範圍,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
├────┼───────────────────────────────────┤
│罪    名│詐欺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共71次                                                     │
│        │                                                                      │
├────┼───────────────────────────────────┤
│犯罪日期│101年05月30日、101年05月31日、101年06月18日、101年06月19日、101年07月0│
│        │6日、101年08月14日、101年08月15日、101年08月16日、101年08月17日、101年│
│        │08月18日、101年08月24日、101年08月25日、101年08月26日、101年08月27日、│
│        │101年08月28日、101年08月29日、101年08月30日、101年09月18日、101年09月 │
│        │20日、101年09月22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879號、第12816號、第12196號、第121│
│年度案號│97號、第13377號、第13378號、第13379號、第13380號、第13381號、第13405號│
│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                                                 │
├─┬──┼───────────────────────────────────┤
│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782號                          │
│實├──┼───────────────────────────────────┤
│審│判決│                            102年07月19日                             │
│  │日期│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19號                         │
│決├──┼───────────────────────────────────┤
│  │確定│                            102年11月26日                             │
│  │日期│                                                                      │
├─┴──┼───────────────────────────────────┤
│是 否 得│                                 是                                   │
│易科罰金│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0號(編號1、2、3號前經本院裁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2年)                                                       │
└────┴───────────────────────────────────┘
┌────┬───────────┬───────────┬───────────┐
│編    號│二                    │三                    │四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共6次      │有期徒刑5月共3次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罪日期│101年04月01日、101年08│101年06月15日、101年08│101年09月23日         │
│        │月28日、101年08月29日 │月29日、101年09月24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7879號、1│101年度偵字第7879號、1│101年度偵字第11431號、│
│        │2816號、第12196號、第1│2816號、第12196號、第1│102年度偵字第7167號   │
│        │2197號、第13377號、第1│2197號、第13377號、第1│                      │
│        │3378號、第13379號、第1│3378號、第13379號、第1│                      │
│        │3380號、第13381號、第1│3380號、第13381號、第1│                      │
│        │3405號、101 年少連偵字│3405號、101 年少連偵字│                      │
│        │第61號                │第61號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82號    │101年度易字第782號    │102年度簡字第215號    │
│實├──┼───────────┼───────────┼───────────┤
│審│判決│102年07月19日         │102年07月19日         │102年12月26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519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19號 │102年度簡字第215號    │
│決├──┼───────────┼───────────┼───────────┤
│  │確定│102年11月26日         │102年11月26日         │103年01月28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50號(編 │103年度執字第50號(編 │103年度執字第1797號( │
│        │號1、2、3號前經本院裁 │號1、2、3號前經本院裁 │編號4、5、6號前經本院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編    號│五                    │六                    │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犯罪日期│101年09月23日         │101年09月24日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431號、│101年度偵字第11431號、│                      │
│        │102年度偵字第7167號   │102年度偵字第716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15號    │102年度簡字第215號    │                      │
│實├──┼───────────┼───────────┼───────────┤
│審│判決│102年12月26日         │102年12月26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15號    │102年度簡字第215號    │                      │
│決├──┼───────────┼───────────┼───────────┤
│  │確定│103年01月28日         │103年01月28日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年度執字第1797號( │103年度執字第1797號( │                      │
│        │編號4、5、6號前經本院 │編號4、5、6號前經本院 │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9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