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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建𩃀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建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建𩃀因偽證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100 年12月21日各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及有期徒刑10月,於100 年9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6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7 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21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②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23日以96年度易字第20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9 月、3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904號判決於97年1月31日駁回此部分上訴,暨就其他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又15日、3 月又15日、1 月、8 月、7 月確定,③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99年5 月31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21日以99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最高法院於100 年5 月11日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2353號駁回上訴確定,④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1 月11日以96年度訴字第32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5 月、3 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所示罪刑嗣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3日以99年度訴字第30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100 年9 月13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6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3 月31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為憑。經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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