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練成瑜 訴訟代理人 李汝民律師 吳怡箴律師 孫小萍律師 被 告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果軍 被 告 謝忠良 蔡慧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陳寬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3 年度自字第12號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忠良、蔡慧貞被訴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自字第12號判決被告謝忠良、蔡慧貞均無罪,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