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 原告
- 臺灣真弓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杰
- 訴訟代理人
- 洪語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文華律師
- 被告
- 施婷婷
謝聿媗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7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易字第五七七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