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35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勝翔
張燈棋
張嘉修
鄭有志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許勝翔告訴被告張燈棋、張嘉修、鄭有志傷害案件;告訴人張燈棋、張嘉修、鄭有志告訴被告許勝翔傷害案件;告訴人江貞告訴被告張嘉修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江貞於本院104 年7 月23日之準備程序時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22頁背面);復據告訴人許勝翔、張燈棋、張嘉修、鄭有志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至23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