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3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稚揚(原名徐其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4 年度審易字第120號),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稚揚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零零捌公克)沒收銷燬,裝盛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一)前科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9 行至第10行所載「由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46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應更正為「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469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稚揚於本院民國104 年2 月3 日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林稚揚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屬自戕行為,未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後,猶無法戒絕毒癮革除惡習,於他案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之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先前所受之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而記取教訓,惟念及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尚稱良好,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另參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曾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認被告及檢察官同意科刑之範圍(即有期徒刑5 月),尚稱妥適,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 包(扣除包裝袋重量,淨重0.701 公克,取0.000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7008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此有該中心於103 年10月15日所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參見新北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第6680號偵查卷第63頁),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裝盛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塑膠包裝袋1 個,具有保存毒品及防止內容物溢散、潮濕之功能,既屬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持以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玻璃球吸食器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確係被告所有之物而未遭丟棄現仍留存,故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按檢察官及被告同意範圍內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第455 條之1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