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林秀鳳、黃翰義、李宛玲
- 法定代理人馬玉蘭
- 原告吳忠傑
- 被告吳麗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73號原 告 吳忠傑 被 告 吳麗蘭 華夏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958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