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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林庚棟楊峻宇莊明達
  • 法定代理人
    莊文慶

  • 原告
    金稻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顧濳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判字第72號聲 請 人 金稻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文慶 代 理 人 施宣旭律師 被   告 顧濳剛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等因告訴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 年8 月17日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623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363 號、第359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623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業於104 年9 月17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判字第71號受理在案,此有蓋有本院收狀章戳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影本1 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再於104 年9 月21日向本院再為聲請交付審判,顯係重複聲請,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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