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黃怡瑜
- 當事人鄭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7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 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偵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42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聲請案號:104 年度聲沒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MAC」商標眼線組(內含刷子壹支及眼線膏壹瓶)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烈明知「美商化妝藝術化妝品公司」商標圖樣,係美商化妝藝術化妝品公司(Make-Up Art Cosmetics Inc.)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021 類「眉刷、頰刷、眼影刷、睫毛刷、眉毛刷、睫毛刷、粉盒、唇筆、粉撲」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之商標。詎鄭烈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99年6 月13日起至99年9 月上旬止,在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網路連線設備,連線「露天拍賣網站」(www.ruten.com.tw),以其所申請之「TINY640320」帳號,在該網站上(goods.ruten.com..tw ),以每組新臺幣約百元以下之價格,刊登販賣「MAC 」仿冒商品「眼線膠」予不特定人牟利(已賣出數量不詳)。嗣於99年9 月5 日,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之物品1 組。經查,被告所犯上開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42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眼線膠1 組,經鑑定後屬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等情,有鑑定報告1 份在卷可憑,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之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 號判決參照)。從而,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自99年6 月13日起至99年9 月上旬止,在其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www.ruten.com.tw),以其所申請之「TINY640320」帳號,在該網站上(goods.ruten.com.tw),以每組約百元以下之價格,刊登販賣「MAC 」仿冒商品「眼線膠」予不特定人牟利(已賣出數量不詳),嗣於99年9 月5 日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物品1 組,然被告業因同一犯罪行為,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 年度智簡字第3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本件被告所為與該判決所處罰之犯罪行為,係屬同一行為,為同一案件,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士林地檢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42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而扣案之上開仿冒「MAC 」商標之眼線組1 組(內含刷子1 支及眼線膏1 瓶),係被告透過「露天拍賣」網站上陳列販賣之物品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認不諱,並有告訴代理人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授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且有露天拍賣網站陳列仿冒商標「MAC 」商品訊息、扣押物品目錄表、匯款資料及採證照片等在卷可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417 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2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即為專科沒收之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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