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添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添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案受刑人廖添財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5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6 編號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