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傳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傳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傳威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向附表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707 號)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