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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文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洪文彬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因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影本在卷可稽,則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3條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於法即無不合,爰依法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附表 受刑人洪文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施用第一、二級毒│(施用第一、二級毒│ ││ │品) │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5 月 │├───────┼─────────┼─────────┼─────────┤│犯 罪 日 期│102年6月11日某時 │102年7月26日至27日│102年5月30日中午12││ │ │間某時許 │時許 │├───────┼─────────┼─────────┼─────────┤│偵 查 機 關│士林地檢102 年度毒│士林地檢102 年度毒│士林地檢102 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176號 │偵字第1479號 │字第8334號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207 │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審簡字第 ││事實審│ │號 │665 號 │691 號 ││ ├───┼─────────┼─────────┼─────────┤│ │判 決│102年12月5日 │103年1月22日 │103年10月17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207 │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審簡字第 ││ │ │號 │665 號 │691 號 ││判 決├───┼─────────┼─────────┼─────────┤│ │判決確│103年1月6日 │103年2月24日 │103年11月18日 ││ │定日期│ │ │ │├───┴───┼─────────┼─────────┼─────────┤│備 註│士林地檢103 年度執│士林地檢103 年度執│士林地檢103 年度執││ │字第981號 │字第1375號 │字第5677號 │└───────┴─────────┴─────────┴─────────┘┌───────┬─────────┬─────────┬─────────┐│編 號│ 4 │ │ │├───────┼─────────┼─────────┼─────────┤│罪 名│傷害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6月13日下午1 │ │ ││ │時許 │ │ │├───────┼─────────┼─────────┼─────────┤│偵 查 機 關│士林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8334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 │ │ ││事實審│ │691 號 │ │ ││ ├───┼─────────┼─────────┼─────────┤│ │判 決│103年10月17日 │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 │ │ ││ │ │691 號 │ │ ││判 決├───┼─────────┼─────────┼─────────┤│ │判決確│103年11月18日 │ │ ││ │定日期│ │ │ │├───┴───┼─────────┼─────────┼─────────┤│備 註│士林地檢103 年度執│ │ ││ │字第5677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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