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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偉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偉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偉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以103年度簡字第2798號、103年度簡字第545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6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3年1月2日凌晨0│103年4月15日中午│103年6月14日上午│
│            │時許            │某時許          │6時許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士林地檢103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451號   │毒偵字第2965號  │毒偵字第941號   │
│號          │                │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   │103年度簡字第   │103年度審簡字第 │
│      │    │2798 號         │5454 號         │1025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3.06.06    │   103.10.28    │   103.11.18    │
│      │日期│                │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   │103年度簡字第   │103年度審簡字第 │
│      │    │2798 號         │5454 號         │1025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3.07.10    │   103.12.01    │   103.12.25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2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                │
│            │度聲字第188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0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