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江翠萍、黎惠萍、吳麗英
- 原告劉幸淑
- 被告白玉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劉幸淑 被告 白玉堂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4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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