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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江翠萍黎惠萍吳麗英

原告
劉幸淑
被告
白玉堂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4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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