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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郭惠玲李佳芳李郁屏

原告
曾玉惠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被告
永笙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志宏
被告
永祥影視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關雅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被告
趙元祐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54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李郁屏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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