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曾玉惠
- 訴訟代理人
- 郭志偉律師
- 被告
- 永笙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宏
- 被告
- 永祥影視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關雅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潘宣頤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心賢律師
- 被告
- 趙元祐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娥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54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