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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秀鳳李宛玲林孟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告
史庭瑋
訴訟代理人
曾志立律師
被告
葉國彬
被告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4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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