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史庭瑋 訴訟代理人 曾志立律師 被 告 葉國彬 被 告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4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