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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宛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91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添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4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廖添財犯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添財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下述事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起訴書所載有關「廖進財」部分,均更正為「廖添財」;犯罪事實欄一第2 頁第3 行所載「踰越」部分,應更正為「推開」。

(二)證據補充:被告廖添財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所為自白(本院民國104 年5 月28日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第2 頁參照)。

三、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將「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專指門戶而言,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門鎖、窗戶、房間門或落地門、窗均屬之。而氣窗、鐵窗、窗戶外加裝之鐵條等亦均具有防閑之效用,屬安全設備無疑。另該款所謂「毀」係指毀損,稱「越」則指踰越或超越,祇要踰越或超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上開規定之要件。查被告廖添財隨手撿拾現場之木棍,破壞告訴人住處後門之鐵門鐵條柵欄,復推門侵入屋內之方式行竊,有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可稽(見偵卷第12-32 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公訴人雖認被告係構成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嫌,惟依前開事證,被告係於破壞該鐵門上鐵條柵欄後,推門侵入屋內,尚無「踰越」門扇之行為,公訴人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另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及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已執行,詎其猶未能警惕悔改,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再次冀望不勞而獲,隨機破壞告訴人住處大門後侵入屋內竊取財物,衡諸被告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居住安寧及財產法益之嚴重侵害,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參酌其所竊財物之價值、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本件犯罪所生之損害,暨其為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在跳蚤市場賣東西、離婚及有1 名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於本件供被告竊盜犯行所用之木棍,係被告於行竊時隨手於現場撿拾而來,既非被告所有,又已丟棄,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1 、2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惠真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17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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