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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61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立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肆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內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5 行至第7 行所載之「復於104 年3月16日凌晨4 時45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0 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應更正為「復於104 年3 月15日上午某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第11行所載「玻璃球吸食器1 組」應更正為「其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內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

㈡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 份、被告甲○○於本院民國105 年1 月15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甲○○所為,分別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屬自戕行為,尚未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後,猶無法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為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而記取教訓,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從事代他人辦理繼承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3 萬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驗餘淨重0.054 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4 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經鑑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 紙附卷可憑,該玻璃球吸食器內既有第二級毒品殘留,又無法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連同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17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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