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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秀鳳黃翰義李宛玲

原告
新五台創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承祖
原告
New 5 TV(Cayman)CO.,LTD
法定代理人
夏承祖
被告
周俊耀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易字第95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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