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新五台創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承祖 原 告 New 5 TV(Cayman)CO.,LTD 法定代理人 夏承祖 被 告 周俊耀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易字第95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