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73號
- 原告
- 吳忠傑
- 被告
- 吳麗蘭
- 被告
- 華夏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馬玉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958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7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958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