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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智易字第1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簡志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智易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仁智
選任辯護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更正為如本件附件所示。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 頁據上論斷欄所載「著作權法第92條

,應更正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檢附如附件所示之標題分別為「瘦身快走秘技」、「月經後的黃金瘦身期」、「命中註定瘦哪裡」等3 張圖片,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 頁已記載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 頁據上論斷欄所載「著作權法第92條」,顯屬誤寫。而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漏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智易字第1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