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智易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智易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仁智
- 選任辯護人
- 張宸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檢附如附件所示之標題分別為「瘦身快走秘技」、「月經後的黃金瘦身期」、「命中註定瘦哪裡」等3 張圖片,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 頁已記載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 頁據上論斷欄所載「著作權法第92條」,顯屬誤寫。而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漏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