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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庚棟莊明達簡志龍

原告
芙麗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豪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告
極美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曉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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