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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庚棟莊明達簡志龍

原告
芙麗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豪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告
極美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曉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論罪之罪名均非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所規定之智慧財產犯罪,核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之要件尚屬有間,且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亦非屬因智慧財產犯罪所生之損害,而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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