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芙麗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豪
- 訴訟代理人
- 廖德澆律師
- 被告
- 極美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黃曉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論罪之罪名均非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所規定之智慧財產犯罪,核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之要件尚屬有間,且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亦非屬因智慧財產犯罪所生之損害,而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