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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連崇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崇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 號裁判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連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審簡字第943 號、103 年度簡上字第8 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957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2 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欄部分應更正補充為如附表所示外,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102年5月13日          │103年1月19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540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8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957號  │
│實├──┼───────────┼───────────┤
│審│判決│103年2月27日          │103年9月25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8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957號  │
│決├──┼───────────┼───────────┤
│  │確定│103年2月27日          │104年1月6日           │
│  │日期│                      │(撤回上訴)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歸緝字第31號(│104年度執字第379號    │
│        │已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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