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0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竑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竑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竑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附表 受刑人李竑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 │1,000 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104 年1 月12日 │104 年1 月13日 │ │├───────┼─────────┼─────────┼─────────┤│偵 查 機 關│士林地檢104 年度毒│士林地檢104 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42 號 │字第1410號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湖簡字第 │104 年度士簡字第81│ ││事實審│ │102 號 │號 │ ││ ├───┼─────────┼─────────┼─────────┤│ │判 決│104 年4 月13日 │104 年3 月17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湖簡字第 │104 年度士簡字第81│ ││ │ │102 號 │號 │ ││判 決├───┼─────────┼─────────┼─────────┤│ │判決確│104 年5 月7 日 │104 年7 月6 日 │ ││ │定日期│ │ │ │├───┴───┼─────────┼─────────┼─────────┤│備 註│士林地檢104 年度執│士林地檢104 年度執│ ││ │字第3062號 │字第3676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0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