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慶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937 號,104 年度執字第4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慶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慶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一份無訛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