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4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4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慶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937 號,104 年度執字第4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慶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慶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一份無訛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4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