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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8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季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世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世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世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375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59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季緯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104 年1 月6 日20時35分│104 年4 月2 日9 時26分│
│        │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4 日│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
│        │內某時                │時內之某時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775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1124號│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375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1592號│
│實├──┼───────────┼───────────┤
│審│判決│104年8月14日          │104年9月18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375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592號│
│決├──┼───────────┼───────────┤
│  │確定│104年9月21日          │104年10月22日         │
│  │日期│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5007號   │104年度執字第575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8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