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世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世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世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375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59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104 年1 月6 日20時35分│104 年4 月2 日9 時26分│ │ │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4 日│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 │ │內某時 │時內之某時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775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1124號│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375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1592號│ │實├──┼───────────┼───────────┤ │審│判決│104年8月14日 │104年9月18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375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1592號│ │決├──┼───────────┼───────────┤ │ │確定│104年9月21日 │104年10月22日 │ │ │日期│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5007號 │104年度執字第575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