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峻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峻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峻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103 年8 月1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於103 年1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郭峻銘前曾: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共2 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607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5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③、④所示共2 罪,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20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後,並與前開①、②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 年1 月2 日送監執行迄今,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1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 年11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