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峰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峰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陳峰誌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1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1248號判決分別判處刑責,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於101 年6 月11日判決確定。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6日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2 年2 月4 日判決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1 月31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4 月2 日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86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1 年7 月18日以101 年度簡字第2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1 年9 月21日判決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5 月15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1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2 年6 月10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102 年度聲字第12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6 月23日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6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0 年8 月1 日判決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4 月15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9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於102 年5 月6 日判決確定,與前開102 年度聲字第1234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100 年度審簡字第604 號判決所科之刑移付接續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0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9 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