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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宏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宏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施宏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921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3年4月5日為警 │103年7月23日晚間│                │
│            │採尿前4日內之某 │某時許          │                │
│            │時許            │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 年度│士林地檢103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855號   │毒偵字第1444號  │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                │
│      │    │921號           │42 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3.09.30    │   104.02.10    │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                │
│      │    │921 號          │42 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3.11.05    │   104.03.24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