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偉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偉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偉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本院於103 年6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102 年8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6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偉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6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102 年8 月31日入監執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20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湖簡字第50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嗣據本院於103 年6 月27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93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與上揭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669號判決所處之刑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6 月5 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1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9 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2至16頁)、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6 月5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見本院卷第3 頁)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廖偉任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