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判字第72號
- 聲請人
- 金稻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文慶
- 代理人
- 施宣旭律師
- 被告
- 顧濳剛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等因告訴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 年8 月17日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623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363 號、第359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623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業於104 年9 月17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判字第71號受理在案,此有蓋有本院收狀章戳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影本1 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再於104 年9 月21日向本院再為聲請交付審判,顯係重複聲請,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