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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江翠萍陳紹瑜黎惠萍
  • 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

  • 被告
    黃馨蕾張二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3號自 訴 人 世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瑞麟 自訴代理人 張文輝律師 曾于瑄律師 被   告 黃馨蕾 選任辯護人 夏媁萍律師 被   告 張二麟 選任辯護人 洪殷琪律師 胡原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紹瑜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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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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