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 原告
- 何偉傑
- 兼法定代理人
- 蕭孟雪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育仁律師
- 被告
- 賴子涵
- 被告
- 許振聖
- 被告
- 甫鑫工程行即陳金宗
- 被告
- 廣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湘煌
上列被告賴子涵、許振聖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6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