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雷雯華、陳世源、陳文欽
- 法定代理人蕭孟雪
- 原告何偉傑
- 被告賴子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何偉傑 兼法定代理人 蕭孟雪 上 二 人 訴 訟代理 人 林育仁律師 被 告 賴子涵 許振聖 甫鑫工程行即陳金宗 廣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陳湘煌 上列被告賴子涵、許振聖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6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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