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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雷雯華陳世源陳文欽
  • 法定代理人
    蕭孟雪

  • 原告
    何偉傑
  • 被告
    賴子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何偉傑 兼法定代理人 蕭孟雪 上  二  人 訴 訟代理 人 林育仁律師 被    告 賴子涵 許振聖 甫鑫工程行即陳金宗 廣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陳湘煌 上列被告賴子涵、許振聖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6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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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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