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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雷雯華陳世源陳文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告
何偉傑
兼法定代理人
蕭孟雪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育仁律師
被告
賴子涵
被告
許振聖
被告
甫鑫工程行即陳金宗
被告
廣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湘煌

上列被告賴子涵、許振聖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6 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陳文欽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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