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林佩勳 張瑋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宣宏律師 陳明良律師 被 告 敦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忠偉 被 告 王科達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訴字第182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