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9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96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柏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2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柏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52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12月13日出所,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147號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周柏諺未知悔改,於105 年7月30日下午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嗣經警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至基隆市○○區○○街000 號「凱悅KTV 」615 號包廂內執行臨檢時,發現包廂內有第3 級毒品愷他命及吸食用之盤子,經被告周柏諺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檢驗,呈MDMA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周柏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之105 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起訴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所定之1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5年度臺上字第5401號判決、99年度臺上字第8049號判決、100 年度臺非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採甲說可資參考)。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周柏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提起公訴,而由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346號受理在卷,嗣被告周柏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於105 年11月11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04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在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10頁),而本件檢察官固於同年11月15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惟全案係於同年12月5 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該署105 年12月5 日函上蓋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 頁),是本件追加起訴係於本案判決後始提出,依前開法律規定、判決意旨及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本件追加起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96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