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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56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尚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9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蔡尚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零柒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內沾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9行至第20行所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08公克)及其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 組」應更正為「其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807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 個(內沾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

㈡證據部分補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下同)105 年3 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被告蔡尚廷於本院105 年4 月18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104年5 月18日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蔡尚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於104 年12月20日警詢及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供出其毒品來源,使警查獲某名男子(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予公開姓名),並查獲該男子持有內含毒品殘渣之分裝杓、夾鏈袋等與毒品案相關之贓證物而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5 年4 月25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 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多次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後,猶無法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而記取教訓,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目前以機場接送司機為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807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 個(內沾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據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所剩或所用之物等語明確,且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於105 年3 月18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憑,查吸食器固非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惟因其與毒品殘渣難以析離,故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其與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一併宣告沒收,是上開扣案物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6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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