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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99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99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遠麗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調偵字第696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105 年度士簡字第560 號)認為不宜,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5 年度審訴字第579 號),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遠麗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僅因己利而逃漏所得稅,不僅造成被虛列人無法申請補助,亦損及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惟念犯後坦承,業已繳清所欠稅款,另與被虛列人和解賠償等情狀,從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其犯罪所得,即漏逃之稅額,業已補繳完畢,不再宣告沒收,應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9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