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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5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5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奕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達貿易有限公司、謝紀揚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4,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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