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9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遠麗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調偵字第696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105 年度士簡字第560 號)認為不宜,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5 年度審訴字第579 號),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遠麗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僅因己利而逃漏所得稅,不僅造成被虛列人無法申請補助,亦損及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惟念犯後坦承,業已繳清所欠稅款,另與被虛列人和解賠償等情狀,從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其犯罪所得,即漏逃之稅額,業已補繳完畢,不再宣告沒收,應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