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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李郁屏
  • 法定代理人
    龐貝司、陳昭仲、黃松碧、林逢椿

  • 原告
    法商樺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 被告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成功鐘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時時樂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法商樺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Hachette Filipacchi Presse,S.A. ) 法定代理人 龐貝司(Fabrice A. Plaquevent) 訴訟代理人 李維峻律師 廖嘉成律師 陳文郎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耀誠律師 被   告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被   告 成功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松碧 被   告 時時樂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逢椿 上列被告因本院lO4 年度智易字第1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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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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